某工程占地面积约3.6万㎡,场内西部有一突出小山,西北有一小山丘,其他部位地势较为平坦。整个场地的大体走势南高北低、东低西高,山体部分位置表面有裸露的岩石。本工程东边的一侧为规划的别墅区,场地西部为高层住宅和配套等公用建筑。由于地势原因,本工程将要进行大量的土石方开挖。众所周知,开挖土方和石方的工程单价有较大的差别,因此,在工程施工中如何正确区分土方和石方成了影响工程造价的关键因素,也是工程参建各方极为关注的问题。
在施工中如何判别土方和石方
经地质勘探,本工程的土层较为复杂,须开挖的土方和石方没有明显的分界线。由于本工程的土石方开挖量大,故所涉及的工程造价也高,土方和石方的造价又相差较大,所以必须首先解决开挖过程中土方和石方的分界问题,以便分别计算造价,这也是本工程计价碰到的第一个难题。针对该问题,建设单位先后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部门,召开了数次会议,最终公平、公正、客观地解决了该问题,也为以后土石方工程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具体过程如下:
在本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山体开挖到挖掘机挖不动的岩层时,进行山体测绘,测绘数据经过甲乙双方确认后,已开挖的部分按土方挖运计费;乙方采用重型机械或爆破等措施进行开挖的部分按石方挖运单价计费。”
开工后,由于岩面形态较复杂,不能一次性将全部岩面挖出来,经过合同双方协商,采用间隔15m的挖一道1m宽的探槽,即在表层植被清除后,用挖掘机开始挖探槽,在确实挖不动后,工程各方进行合验。
在首次合验时,各有关单位在现场进行察看后,监理单位认为:
1、双方所拟定的合同中的问题较多,“挖掘机挖不动”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需要业主方和施工方就合同的模糊部分,进一步明确此项约定。
2、探槽开挖点太少,间距太大,易造成较大误差,不能准确反映岩面形态,确认不了石方体积。
而现场的实际情况是挖掘机在挖掘探槽底的岩土时,挖掘机效率已经急剧降低,由原来的一铲1m3的工作量降低至0.1m3~0.2m3左右,且挖掘已无法正常作业。如无法确定为岩石层,仍要用挖掘机挖掘的话,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均认为无法操作,且会严重滞后工期。
现场察看结束后,各方在现场办公室召开会议后,决定如下:
1、施工单位拟定一个石方确认方案给建设单位确认。
2、安排会议就石方确认问题进行复议。
3、所需确认的探槽点较多,操作起来费时、费工,三方(业主、施工、监理)需参与共同讨论一个便于检查抽查的方案。
在首次合验未达成统一意见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到现场察看后,针对石方的界定标准和石方测量方案进行了充分讨论。经与会人员研究,决定如下:
1、关于合同中“挖掘机挖不动”的确定标准为:进入完整的、新鲜的、连续的中风化岩石。
2、石方的测量工作由建设单位聘请专业测绘公司负责测量。技术标准依据《城市测量规范》CJJ8-99、《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7929-1995.
建设单位根据该会议精神,与施工单位协商后,在现场挖方区布置为15m′15m的方格网,在网点处用挖掘机进行挖掘。剥离表层土后,露出完整的、新鲜的、连续的中风化岩石,由施工单位报建设单位工程部。由工程部组织监理工程师到现场进行确认,并让专业测绘公司测量岩石层标高。
但是在该测量方法实施后,现场实际操作又遇到以下问题:
①无法准确判断中风化岩层:由于现场监理人员对岩土等级判断有差异,经常出现同一岩层,有人判别为微风化,有人判别为中风化,现场意见不能统一。
②中风化岩层夹土:现场判定出来的中风化岩层中夹有土层,或多或少,含量不均。这就使得在现场判定时,须由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根据探点的情况,测定出土石比例。但由于探点的土石比例就代表了该点范围内225m3的土石比例,这就使得施工单位由于造价的因素在现场判定方面与监理人员分歧很大,经常要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就该比例进行协商,耗时而且费力。
③现场岩层变化多样:经过土方开挖的情况和开挖后的断面反映,挖方区的主山头为一发育不完整的石山,存在岩层重叠、交叉且变化多样的特点。比如说:1m厚的中风化岩层下面是5m厚的土层或土层等等。这就给现场判定又带来了新的困难。监理人员在判定了中风化岩层后,在开挖过程中又发现了土层,即要求重新判断,施工单位则不置可否,坚持以前的判别为准。
基于以上三个问题,现场实际操作中,反复判别和意见不统一的情况很多,使得现场施工仍是无法顺利进行,一度陷入僵局。
为解决问题,建设单位再次组织召开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专业测绘公司、施工单位根据现场的土方工程施工情况,现场存在大量石夹土、土夹石和挖掘机施工效率急剧降低的情况,进行了充分讨论。经与会人员研究,决定如下:
1、根据现场施工、现场岩土的具体情况,并且根据钻探公司已完成的钻探情况和具体孔位的岩层柱状图,与会各方研究认为:强风化层以下(包括强风化层)就是现场存在的岩土互层,也就是合同中“挖掘机挖不动”的界定标准。由于该岩层的施工难度比合同规定的爆破施工方式低,所以合同中的“山体石方开挖即将石方进行场内道路回填或场内堆放(采用重型机械或爆破)”的单位包干价已不能满足现场需求,各方同意由建设单位合约部与施工单位对该岩土互层的单位包干价进行协商确定。
2、对于现场的岩土互层的工程数量的确认:
①在建筑物以外的区域:布置45m′45m的挖探网点,挖探至强风化岩层为止,现场由建设单位、施工方、监理公司、钻探公司、测绘公司五方共同确认,相应三维坐标值由测绘公司测量,强风化层顶面以上为土层,强风化层顶面以下至挖方完成面为岩土互层。
②建筑物以内则采用已有的钻点,根据钻探结果,强风化层顶面以上为土层,强风化层顶面以下至挖方完成面为岩土互层。
自此,按照该次会议精神,监理人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配合测量公司与施工单位一起,圆满地完成了岩土互层面的判定测量。
在此次土石分界的过程中,我们注意到这次土方工程遇到的难点和重点就是石方的判定,合同里规定“挖掘机挖不动”就是需要动用重型机械或者爆破,“挖掘机挖不动”的单价与普通土的单价相差较大。为了体现一个较为准确的工程造价,必须对“挖掘机挖不动”的含义要有一个明确的如何判断并分解土方与石方的内容。
工程实践总结:
对于以后,如果要避免或者妥善的处理好土方和石方的分界或区分问题,笔者认为应做到以下几点:
1、山体的事先考察
在签订合同之前就要对山体进行考察,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判定山体是属于发育良好的石山(从外到里分别为土、强风化、中风化、微风化),还是不完整的石山(从外到里为石夹土、土夹石,情况十分复杂),或者就是一个完全是土的山体。判定的依据可以事先进行钻探;或者进行爆破,破出一个剖面;或者请地质专家来现场判别。最后再根据实际情况来签订合同。避免在合同中出现“挖掘机挖不动”这样内容含混的用词或句子,造成工程造价有空可钻,而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带来困难。
2、应该使用重型机械或采用爆破的层面的判定
无论山体是属于那种情况,都有可能会使用到重型机械或者爆破。用挖掘机一铲一铲的挖是远远满足不了工期需要的,那么到了哪一层就需要爆破了呢?
(1)对于发育良好的石山,可以到了中风化这一层就开始,再往下也就是微风化,难以施工。这里的使用重型机械或爆破的单价就可以适当的调高些。
(2)对于发育不完整的山体,可以等剥离的表层土,见到强风化就开始,再往下可能是土,也可能是石。这里的单价就要适当的低些,要考虑一部分的挖土单价。
(3)对于完全是土的山体,可以到了六、七类土,也就是坚土的时候就开始使用重型机械或者爆破,这样单价就更低了,即可降低工程造价。
3、工程量的确认
工程量也是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现场的监理人员只须对工程总量进行确认,也就是对原始地形测量一次标高,挖方完成面再测量一次标高,算出中间工程量,至于爆破或使用重型机械的工程量,客观的判定,一是根据钻探图上的判定土层,而是合同事先就规定好表层土下浮几米就是判定土层。这样判定土层上到表面,下到挖土完成面两层的工程量就是固定的,客观的。
4、在采用探点的形式进行测量的时候,放标尺要清理测点出的石渣和浮土,并露出石面,或者统一对测量标高下浮10cm~15cm,扣除浮土层厚计算工程量。
5、必要时应该请专业的测绘和土方勘察单位参与,请专业岩土工程师进行土方的精确划分,以避免施工方与监理方或建设单位因土层分界的分歧而发生不必要的争执,从而可以有效的合理的控制工程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