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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优质结构工程奖

徐州市优质结构工程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引导和激励施工企业加强施工管理,促进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争创精品工程,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徐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或扩建建筑工程优质结构的申报、评审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优质结构工程是指单位工程中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施工质量均符合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优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DGJ32/TJ04-2010)》(以下简称《评定标准》)的结构工程。

第四条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设立市优质结构工程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工程质量技术与管理的专家及有关领导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徐州市优质结构工程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

评审办公室设在市土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徐州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评审具体工作委托徐州市建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协会)承担。

第五条  徐州市优质结构工程实行目标创建,由施工单位自愿申报。


第二章 申报范围及条件


第六条  申报范围

(一)单位工程建筑面积5000㎡(含)以上的住宅工程;

(二)单位工程建筑面积8000㎡(含)以上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工程;

(三)具有代表性和纪念意义的构筑物或其它工程。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二)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情况;

(三)施工技术档案真实完整;

(四)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合格;

(五)施工质量符合《评定标准》要求;

(六)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

(一)质量控制资料主要内容或项目有缺项、漏项,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检验评定资料弄虚作假的;

(二)结构变更无设计变更手续,重大结构设计变更未经图审认可;

(三)混凝土标养强度、砂浆强度评定不合格;

(四)桩承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Ⅰ类桩数量达不到所测桩数的80%,Ⅲ类桩数量超过所测桩数的5%,出现Ⅳ类桩;

(五)混凝土楼板厚度负偏差大于规范允许偏差值;

(六)主体结构不均匀沉降、垂直度超过设计和规范要求的;

(七)地下防水工程的混凝土结构出现渗水,构件出现大于0.2mm的裂缝或每500平方米裂缝数量超过1条;

(八)住宅工程不执行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14)的;

(九)经过加固补强的新建工程;

(十)因施工质量问题有投诉、举报,经查属实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资料要求


第九条 预申报资料

(一)徐州市优质结构工程奖创建申报表(附表1);

(二)工程概况及优质结构工程奖创优计划和措施;

(三)总承包或单项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条  评审申报资料

(一)徐州市优质结构工程奖评审申报表(附表2);

(二)徐州市优质结构工程奖基本条件检查表(附表3);

(三)徐州市优质结构工程奖实体质量实测实量检查表(附表4);

(四)徐州市优质结构工程奖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表(附表5);

(五)徐州市优质结构工程奖观感质量检查表(附表6);

(六)地基与基础、主体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及按《评定标准》验收的评价意见;

(七)施工单位提供隐蔽工程验收及重要结构部位施工过程影像资料。

以上纸质材料应整理成册(A4规格软封面),装订整齐。


第四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工程所在地质监站办理优质结构工程奖预申报手续(市区工程直接报市协会)。

每月5日前,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新城区(以下简称各县(市)、区)质监站将上一月份预申报项目汇总表及创建申报表报送市协会,市协会同时将市区项目汇总表报送市质监站。

第十二条  市协会及各质监站应加强创优工程的过程管理,制定有针对性的过程管理计划方案,过程管理检查次数不少于3次,检查结果报评审办公室并全市通报。评审委员会对过程管理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预申报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后,符合申报条件的应进行评审申报。由施工单位填写优质结构工程奖评审申报表(附表2)及附表(3~6),报工程所在地质监站(市区工程直接报市协会)。

第十四条  市协会及各县(市)、区质监站收到评审申报材料后,各自组成现场复查小组进行复查。复查结束后,各县(市)、区质监站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送市协会,市协会将全市申报项目的预申报、过程检查、评审申报、复查情况汇总后报评审办公室。

第十五条 评审办公室及时组织专家随机进行抽查,根据抽查情况,向评审委员会提交评审报告及拟推荐市优质结构工程奖建议名单。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后,于每年3月份召开评审会,确定拟表彰工程名单,在市城乡建设局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城乡建设局发文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徐州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一)入选后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入选后发现施工企业自查评定、有关单位验收评价中弄虚作假的;

(三)入选后发生质量投诉,经复核不符合优质结构工程标准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徐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徐州市优质结构工程奖创建申报表

2、徐州市优质结构工程奖评审申报表

3、徐州市优质结构工程奖基本条件检查表

4、徐州市优质结构工程奖实体质量实测实量检查表

5、徐州市优质结构工程奖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表

6、徐州市优质结构工程奖观感质量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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