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激励建筑施工企业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增强企业的质量意识,争创名牌工程,推动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稳步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女峰杯”市优质工程(以下简称市优质工程)是我市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评选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 市优质工程每年评比一次,并从中推荐省级优质建设工程,凡未获得市优质工程的项目不得推荐申报省级优质工程。
第四条 市优质工程评审工作由市建设局负责组织。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市优质工程的评选范围及工程规模:
1、住宅工程: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及其以上;
2、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及其以上;
3、工业厂房工程: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及其以上;
4、住宅小区: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及其以上;
5、独立的安装工程,工程造价1000万元及其以上,且应是具有独立生产能力的工业生产流水线工程;
6、单项装饰装修工程:工程造价在100万元及其以上,对新建工程的装饰、装修工程应由主要承建单位以单位工程申报,符合条件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可作为主要参建单位申报;
7、市政公用: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及其以上;
8、园林工程: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及其以上;
9、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工程造价在3000万元及其以上;
10、无具体划分规模标准的工程,其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及其以上;
11、个别工程规模小,达不到上述要求,但有影响、有纪念意义、且建筑风格独特,工程质量特别好,并且有代表性,各方面反映良好的工程,也可以申报。
第六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审范围
1、保密工程;
2、竣工后被隐蔽、工程质量不能进行复查的工程;
第七条 申报市优质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
2、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
3、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符合强制性标准;
4、申报工程为多个单位工程时,所有单位工程必须全部符合质量标准,其中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均应按照设计文件建成,且入住率达到30%以上;
5、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6、房屋建筑、市政工程验收备案及其它工程经各行业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后,经过半年的使用检验,未发现质量问题和隐患;
7、评选市优质工程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必须被评为当年度连云港市房屋建筑优质结构的工程。
第八条 申报市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应由主要承建单位(包括总承包单位)负责,主要参建单位有关材料可作为申报资料附件。如两家及以上参建单位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了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如各参建施工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大致相同,可由业主或开发单位申报。
第九条 申报市优质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主要承建单位
1、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饰装修的施工;
2、在以安装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表的安装;在以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主厂房和其它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
3、在交通、水利、电力、园林、装饰装修和市政公用等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主要部位的施工。
二、主要参建单位:
1、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
2、完成的建安造价占总造价的20%及其以上;
3、完成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必须全部符合质量标准。
第十条 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受到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建筑施工企业,一年内不允许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办法:
市优质工程由施工企业自愿申报。有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业施工企业申报材料经县区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建设局,交通、水利、电力等工程经各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建设局,市各有关建筑业施工企业的申报材料直接报市建设局。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的内容及要求
申报连云港市优质工程,须提供如下材料:
1、《连云港市优质工程申请表》(一式两份);
2、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复印件1份,工程设计水平合理、先进证明1份;
3、房屋和市政工程需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其它工程应提交各行业管理部门的竣工验收意见;
4、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应用情况证明原件;
5、房屋建筑工程需提供市优质结构复印件1份;
6、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1份;
7、工程承包合同或联合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
8、主要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和主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复印件各1份;
9、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资料(3000字以内);
10、反映申报工程施工工艺、技术措施和质量水平合理性或先进性的证明文件(原件)或证书复印件1份;
11、工程质量监督报告1份;
12、必须进行监理的工程需提供工程监理工作报告1份;
13、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照片10张以上;
14、有解说词的工程录像带或媒体光盘(10分钟以内);
15、其它反映工程有关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市优质工程评选工作,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园林、装饰装修等工程由市建设局领导,由市建筑业协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组成市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由市建设局会同各行业管理部门共同组成评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评审程序:
1、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行业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按照评审通知、评审计划和《办法》要求,组织本地区和企业的推荐工作,向市建设局推荐,报送资料;
2、评审委员会对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分类、整理,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评选范围;
3、由评审委员会组织各有关专家组成考评组(交通、水利、电力等可各自成立专业考评组,对所考评的工程项目,进行核查,并写出考评报告,提出初评意见。
4、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和考评组意见进行综合评议,通过审查资料、观看工程录像,质询、讨论、评议等程序,最终以有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推荐名单。
5、对拟表彰名单在全市范围内公示15天,接受社会监督;
6、公示通过后,由市建设局、建筑业协会下文对获表彰的工程进行表彰,并从中择优推荐参加省优质工程的评比。
第十五条 工程核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主要介绍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情况,工程使用“四新”情况。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水平。凡是检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检查组与使用单位座谈时,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查阅有关的档案资料:
1、立项审批资料,包括工程立项报告、工程施工许可证、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工程报建批复文件等;
2、全部技术与质量资料;
3、全部管理资料。
上述资料中,按照有关规定,应该是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
五、工程核查采用量化打分法。
第十六条 实行评选工作责任追究制。申报、推荐、核查、审定等各个环节有关责任人应对其行为负责。凡申报企业弄虚作假,则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停止其企业下1年的申报资格;推荐单位失职,把关不严,则全市通报批评;评委及检查组成员责任心不强,或工作不能做到公平公正,则取消评委和检查组成员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 市建设局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大会,向获市优质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授予奖牌和获奖证书,向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奖牌和获奖证书,向工程监理单位颁发证书,并通报表彰。
第十八条 获市优质工程的项目,可在建筑物适当部位镶嵌市优质工程标志。
第十九条 受理申报的工作人员、工程检查人员、评审委员会成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业及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负责申报受理、工程检查、评委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已获奖工程,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市建设局将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作出取消该工程获奖称号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连云港市市优工程评选暂行办法(连建施〔1996〕2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