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广西建设行业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配套文件(第一批)印发给你们。该第一批配套文件包括《广西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聘用香港专业人士申请资质暂行管理办法》《取得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香港结构工程师在广西注册执业暂行管理办法》《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的香港建筑师在广西注册执业暂行管理办法》《取得内地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居民在广西注册执业暂行管理办法》《香港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在广西开展业务业绩人员资格等问题认可办法》等五个文件,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9月9日
广西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聘用香港专业人士
申请资质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进一步促进通过互认或考试方式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香港建筑师、结构工程师(以下简称“香港专业人士”)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广西区内”)注册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区内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聘用香港专业人士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申请企业资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广西区内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聘用香港专业人士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申请企业资质,应当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条 广西区内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聘用香港专业人士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申请企业资质,除按国家现行规定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提供香港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学会等机构出具的被聘用的香港专业人士在香港近三年内职业行为良好的证明,以及个人设计业绩材料。
第五条 香港专业人士的个人设计业绩,应当是其担任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专业负责人,且已经竣工、质量合格的工程项目。在提供个人设计业绩材料时,应当填写完整的《个人业绩证明表》(详见附件),并附实物照片。
第六条 广西区内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聘用香港专业人士作为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申请取得的企业资质(包括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可以在广西区内承接工程项目。
第七条 香港专业人士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个人信用档案信息,信用档案包括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
第八条 受聘于广西区内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香港专业人士因辞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或不符合继续教育要求等情况未能延续注册的,其受聘的企业已取得的企业资质需重新核定。
第九条 受聘于广西区内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的香港专业人士在广西区内执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广西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除按规定处理外,并将违法违规的行为、处罚的结果通报香港特区相关机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香港专业人士个人业绩证明表
姓名(中文) |
| 国籍 |
| 工作签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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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现聘用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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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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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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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内容 | 附本人签名图纸或文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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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规模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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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项目中 工作始末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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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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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情况 | 合格□ 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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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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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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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项目中 所承担的职务 | 设计人□ 审核人□ 项目总工程师□ 专业负责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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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的职业 道德表现 | 是否有违反当地法律法规行为(是□否□) 是否收到过处罚(是□否□) 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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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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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1.目前本人只受聘于内地一个设计单位。2.以上内容属实。 本人签字: 日期: | 以上工程业绩情况属实。 证明人(单位)签字(盖章):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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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工程规模指标参照《建设工程设计资质标准》中相应行业的建设项目规模划分表的内容填写;具体数值应依据合同中的内容填写。
2.证明人是指工程项目业主、政府部门、协(学)会或公证机构等。
取得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香港结构
工程师在广西注册执业暂行管理办法
为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规范通过互认或考试方式取得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香港结构工程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广西区内”)注册执业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注册条件
通过互认或考试方式取得内地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的香港结构工程师,应根据自愿原则,提出在广西区内办理注册执业手续的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香港永久性居民;
(二)受聘于广西区内一个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三)近三年内在香港从事工程设计中未因过错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四)没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的情形;
(五)符合内地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六)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申报注册程序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申请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注册证书补办等情形,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和聘用单位登录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http://www.gxcic.net/gxzczx/),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并准备纸质注册申报材料(以下简称“申报材料”)。
(二)聘用单位向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提交申报材料。
(三)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受理申报材料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事项,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准的事项,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三、申报注册期限要求
(一)申请人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年内申请初始注册。否则,按逾期初始注册办理。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需要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标准。
(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三)申请人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提交申请延续注册的材料。延续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三年,自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
四、申报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
(一)初始注册
⒈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双面打印);
⒉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互认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⒊ 香港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
⒋ 与广西区内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⒌ 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⒍ 广西区内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件;
⒎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其它有效往来内地证件的复印件;
⒏ 香港工程师学会出具的申请注册人员近三年内在香港从事工程设计中未因过错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书面证明;
⒐ 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内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延续注册
⒈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双面打印);
⒉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⒊ 在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复印件;
⒋ 广西区内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件;
⒌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其它有效往来内地证件的复印件。
(三)变更注册
⒈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双面打印);
⒉ 与广西区内新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⒊ 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⒋ 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注册执业单位的,申请人应提供工作变更证明(与原聘用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复印件);
⒌ 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半年内办理变更注册的,还应提交申请人在本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复印件;
⒍ 广西区内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件;
⒎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其它有效往来内地证件的复印件。
(四)注销注册
⒈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双面打印);
⒉ 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⒊ 原注册执业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五)注册证书遗失补办
⒈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双面打印);
⒉ 对注册证书遗失补办的,须提供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
五、执业
(一)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香港结构工程师可在广西区内开展相应的执业活动,享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承担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可作为内地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不受在香港注册与否的限制。
(二)在广西区内从事执业活动的香港结构工程师应严格遵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遵守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的地方法规和规章,恪守注册结构工程师职业道德,接受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六、继续教育
获准在广西区内注册执业的香港结构工程师,应按规定参加内地的继续教育培训,完成本专业继续教育课程学习并达到学时要求。
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继续教育中的选修课继续教育方案经内地认可后,可在香港完成课程学习或由内地派师资授课。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的香港建筑师
在广西注册执业暂行管理办法
为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规范通过互认或考试方式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的香港建筑师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广西区内”)注册执业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注册条件
通过互认或考试方式取得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的香港建筑师,应根据自愿原则,提出在广西区内办理注册执业手续的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香港永久性居民;
(二)受聘于广西区内一个具有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
(三)近三年内在香港从事工程设计中未因过错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四)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列的情形;
(五)符合内地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
(六)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申报注册程序
一级注册建筑师申请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注册证书补办等情形,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和聘用单位登录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http://www.gxcic.net/gxzczx/),按网页提示的流程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并准备纸质注册申报材料(以下简称“申报材料”)。
(二)聘用单位向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提交申报材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初审完成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事项,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准的事项,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三、申报注册期限要求
(一)申请人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二年内申请初始注册。否则,按逾期初始注册办理。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需要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标准。
(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三)申请人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二年,自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
四、申报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
(一)初始注册
⒈ 《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双面打印);
⒉ 一级注册建筑师互认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⒊ 香港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
⒋ 与广西区内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⒌ 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⒍ 广西区内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件;
⒎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其它有效往来内地证件的复印件;
⒏ 香港建筑师学会出具的申请注册人员近三年内在香港从事工程设计中未因过错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书面证明;
⒐ 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内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延续注册
⒈ 《一级注册建筑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双面打印);
⒉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⒊ 在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复印件;
⒋ 广西区内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件;
⒌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其它有效往来内地证件的复印件。
(三)变更注册
⒈ 《一级注册建筑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双面打印);
⒉ 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⒊ 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⒋ 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注册执业单位的,申请人应提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复印件);
⒌ 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半年内办理变更注册的,还应提交申请人在本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复印件;
⒍ 广西区内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件;
⒎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其它有效往来内地证件的复印件。
(四)注销注册
⒈ 《一级注册建筑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双面打印);
⒉ 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⒊ 原注册执业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五)注册证书遗失补办
⒈ 《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双面打印);
⒉ 对注册证书遗失补办的,须提供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
五、执业
(一)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香港建筑师可在广西区内开展相应的执业活动,享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承担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可作为内地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不受在香港注册与否的限制。
(二)在广西区内从事执业活动的香港建筑师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遵守广西有关的地方法规和规章,恪守注册建筑师职业道德,接受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六、继续教育
获准在广西区内注册执业的香港建筑师,应按规定参加内地的继续教育培训,完成本专业继续教育课程学习并达到学时要求。
其中,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中的选修课继续教育方案经内地认可后,可在香港完成课程学习或由内地派师资授课。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取得内地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居民
在广西注册执业暂行管理办法
为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规范通过互认或考试方式取得内地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香港居民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广西区内”)注册执业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注册条件
通过互认或考试方式取得内地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香港居民,应根据自愿原则,提出在广西区内办理注册执业手续的申请,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香港永久性居民;
(二)受聘于广西区内一个经工商登记的具有建设类相关资质的单位;
(三)没有《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情形。
二、申报注册程序
注册监理工程师申请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注册证书补办等情形,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和聘用单位登录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网站(http://www.gxcic.net/gxzczx/),按网页提示的流程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并准备纸质注册申报材料(以下简称“申报材料”)。
(二)聘用单位向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提交申报材料。
(三)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受理申报材料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事项,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准的事项,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三、申报注册期限要求
(一)申请人应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年内申请初始注册,否则,按逾期初始注册办理。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需要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标准。
(二)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三)申请人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广西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提交申请延续注册的材料。延续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三年,自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
四、申报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
(一)初始注册
⒈ 《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双面打印);
⒉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香港建筑测量师与内地注册监理工程师互认《证书》复印件;
⒊ 香港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
⒋ 与广西区内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⒌ 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⒍ 学历或学位证书复印件,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程业绩证明;
⒎ 广西区内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件;
⒏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其它有效往来内地证件的复印件;
⒐ 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内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二)延续注册
⒈ 《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双面打印);
⒉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⒊ 在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复印件;
⒋ 广西区内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件;
⒌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其它有效往来内地证件的复印件。
(三)变更注册
⒈ 《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双面打印);
⒉ 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⒊ 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⒋ 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注册执业单位的,申请人应提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复印件);
⒌ 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半年内办理变更注册的,还应提供与申请注册专业相关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和工作业绩证明,以及申请人在本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复印件;
⒍ 广西区内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复印件;
⒎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其它有效往来内地证件的复印件。
(四)注销注册
⒈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双面打印);
⒉ 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⒊ 原注册执业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五)注册证书遗失补办
⒈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双面打印);
⒉ 对注册证书遗失补办的,须提供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的证明材料。
五、执业
(一)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香港居民可在广西区内开展相应的执业活动,享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承担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可作为内地建设业企业申报企业资质时所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予以认定,不受在香港注册与否的限制。
(二)在广西区内从事执业活动的香港居民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遵守广西有关的地方法规和规章,恪守职业道德,接受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六、继续教育
获准在广西区内注册执业的香港居民,应按规定参加内地的继续教育培训,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课程学习与学时要求。
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中的选修课程学习,香港居民可以在深圳市统一完成。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香港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
在广西开展业务业绩人员资格等问题认可办法
为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对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广西区内”)经营房地产业务的香港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实行资质等级管理,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申请办理资质信息公开问题
企业可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授权权限,到项目所在地市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官网查询并申请办理资质。
二、关于企业业绩认可问题
在广西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可中,对香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香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经营年限、房屋建筑面积、投资额、工程质量合格率等业绩予以承认;对香港物业服务企业在香港从事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面积等业绩予以承认。具体按照2014年11月26日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民政事务总署签署的《关于落实〈CEPA补充协议四〉中香港服务提供者申请内地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有关规定的备忘录》执行。
三、关于香港专业人员资格认可问题
在广西区内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房地产估价资质认可中,涉及到的香港专业人员无需提交其在内地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但需提供其香港居民身份证明和所在单位劳动合同证明。在香港取得执业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员,在通过CEPA中大陆与港澳人员资格互认的前提下,可以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中作为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人员和会计人员予以认可,在物业资质许可中作为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予以认可。
四、关于在广西区内从业的继续教育问题
在香港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在广西区内从业应当执行内地的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在执业资格有效期内须符合内地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
五、关于香港企业跨地区经营业务问题
香港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服务企业以本企业名义在广西区内从事跨地区开发经营时,须到项目所在地市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将香港企业广西区内跨地区开发经营的项目及项目主要负责人情况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存查。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