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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6-09-01来源:黑龙江省住建厅-政策解读

 《黑龙江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省政府近日印发了《黑龙江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实施方案》。为使相关部门和企业了解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实施情况,现就企业关心的一些政策问题解读如下:
  一、《实施方案》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2016年 6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6月23日,国办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组织召开《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电视电话会议。会议指出: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意义重大。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张高丽副总理也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要求。清理规范保证金,有利于减轻企业的负担;它有利于我们建设诚信政府;它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
  二、《实施方案》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工作部署,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三、对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目标有哪些要求?
  总体要求是:以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为抓手,以工程建设项目和相关企业为核心,以在建项目普查和企业诉求为手段,以降低制度性成本和减轻企业负担为目标,加强部门联动,创新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切实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激发市场活力。
  工作目标是:2016年国庆节前,全面完成清理规范建设工程领域保证金。
  四、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要完成哪些工作任务?
  (一)明确清理范围。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2016年6月23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二)创新管理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建筑企业以保函形式提交的保证金;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三)完善管理机制。加快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守信激励失信惩戒,逐步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四)严格管理制度。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
  五、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分几个阶段实施完成?每个阶段的工作安排有哪些?
  清理规范工作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每阶段工作重点安排如下:
  (一)全面部署阶段
  制定工作方案。制定《黑龙江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步骤和措施。省住建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
  (二)全面清查阶段
  1、摸清底数,建立台账。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原则,查清本地区的以下情况:应取消的保证金种类、涉及项目、收取单位、收取金额;保留的保证金中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项目、收取单位、应返还金额;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情况。
  2、按时清退,全面返还。对取消的保证金,收取单位应立即退还,2016年9月底前全部退还到位;对保留的保证金中逾期未返还及超额收取的部分,收取单位应在2016年9月底前返还完毕,并按约定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在建项目保留保证金已交现金的,在9月底前缴纳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抽回现金。
  (三)全面总结阶段
  1、工作总结。省住建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对前段各地清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总结在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和释放好效果,对于提前完成和和按时完成任务的予以表扬;对于逾期未完成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追责。
  2、整章建制。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对取消的保证金,2016年底前完成相关制度的修订或废止工作。
  六、为完成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任务,《实施方案》中制定了哪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建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将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向当地主要领导汇报,并把该项工作摆上日程,形成领导挂帅的工作氛围。
  (二)建立联动机制。住建、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和解决在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强化监督检查。省住建和财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于10月中旬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的,严格追究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四)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各地住建和财政主管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定期公布查处结果,在黑龙江省一体化信息平台上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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